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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08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公务员管理处 

《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台政发﹝2017﹞1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7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规范我市行政奖励管理,全面落实《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

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制订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行政奖励来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干事创业,真正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落到实处。

二、 出台目的

出台《实施细则》主要目的:一是明确行政奖励适用范围、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增强行政奖励的可操作性;二是加强行政奖励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

三、 主要内容

(一)行政奖励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弘扬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与物质的奖励的行政行为。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一是省人民政府对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杰出贡献或功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实施的奖励。

二是市人民政府对在全市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实施的奖励。

三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表现突出或作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实施的奖励。

(二)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审批权限。《实施细则》对行政奖励的种类作了明确:一是对集体的奖励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浙江省模范集体”、“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二是对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浙江省杰出教师”等荣誉称号。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批嘉奖、记三等功;市政府审批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对申请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行政奖励的程序。《实施细则》对行政奖励的程序作了明确:申报部门(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目的,奖励时间,奖励的范围、种类、数量,奖励条件,奖励所需经费及来源等,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det.365;

联系电话:885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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