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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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 行 为 规 范 det.365 目 录 1、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准则 2、劳动保障监察员廉政规定 3、劳动保障监察值班制度规定 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规范 5、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即接即处暂行办法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7、劳动保障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8、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9、劳动保障监察文明用语 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公务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超越职权,不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员廉政规定 一、劳动监察员应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违法行为; 三、仪表端正,文明礼貌,接待他人热情不厌,解释政策清楚准确,工作语言文明简洁; 四、勤政为民,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六、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和暂扣款物; 七、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钱物、宴请、娱乐活动等。 台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安排 第一组 沈迎中 何晓燕 第二组 潘安 杭蕾 第三组 陈邵军 李足锋 第四组 娄富平 蔡律 窗口实行2人一班(其中何晓燕、蔡律为窗口专职人员),轮流参与值班室坐班。当天未处置完毕案件,交监察处理科办理。 二、值班时间 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当天值班人员需提前10分钟到值班室。 三、值班任务 1、负责接听96309投诉举报电话,接待劳动者来访投诉举报事宜。 2、对劳动者来电来信来访,要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投诉举报登记簿》上认真、准确记录。 3、值班人员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即日现场及时联系处理,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继续处理或移交相关人员处理,直至办结。 4、遇到有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协助领导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值班纪律 1、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值班岗位,不擅自离岗。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要将已办和待办的事项及有关情况交接清楚。 2、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值班室内设备、物品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外借,只限在值班室内使用。 4、值班室内要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得在室内进行其他活动。 台州劳动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工作规范 一、责任单位 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责任人 支队长,副支队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环节说明:对投诉人缺少投诉材料的,要实现“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投诉人补齐材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六、相关制度规定 1、首问责任制度 (1)凡来支队办事的人询问的第一个在本支队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对来办事人的询问或反映问题负责。 (2)对来办事人有关支队业务问题的咨询,要当场答复或指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和办事地点。对疑难问题当场不能答复的,应立即请示后答复。对一时还不能答复的,应做好咨询记录,及时移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处理,限定时间答复。 (3)在回答问题或办理事项时,要做到高效、耐心、周到、文明用语、优质服务。决不能办事推诿不负责任,更不能与办事人争吵等。如有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4)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体按照《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实施。 2、群众来信来访 接待群众来访要求。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申诉,认真记录,弄清其反映的问题和基本要求、对需要反映人补充提交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得轻易表态,乱加承诺;要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接受信访人的钱物和吃请,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及时呈报有关领导。 3、文明卫生规定 (1)文明接待。接待来客要有礼节,做到热情大方,在来客接待或电话交谈中习惯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来人所问的事要明确回答不含糊、对要办的事能及时的不拖拉,能协助的不推诿,努力使来访(来电)者满意。 (2)仪表整洁。工作时间要保持个人仪表整洁,做到行为庄重,举止大方,语言文明,不穿背心和拖鞋。 (3)秩序良好。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专心办公、认真工作。无事不串岗、不评头品足、不干私活、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看影碟,不长时间打私人电话和电话闲聊、不高声喧哗。 (4)卫生清洁、办公用具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文件书刊摆放有序,墙面布置美观大方,办公室玻璃明亮,地面干净。公共场所自觉做到不乱丢烟蒂、纸屑、果皮,不乱倒茶水,不随地吐痰,不在走廊堆放物具。 七、监督检查 支队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支队有关责任人(科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人事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支队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局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 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即接即处案件适用范围: 属劳动保障职权管辖范围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来信来访突发案件。具体包括: (1)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上访案件; (2)劳动者有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倾向的或者威胁要制造事端的突发事件; (3)体罚、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职工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案件; (4)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 (5)违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严重违法案件; (6)上级机关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紧急信访案件; (7)社会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信访案件; (8)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 (9)其它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劳动突发性事件。 二、不应采用即接即处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1)举报投诉单位、违法事实或者纠纷内容不明确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4)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5)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一般性的劳动保障违法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的; 7)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的。 三、即接即处案件处理程序: 1、属于即接即处案件处理范围的案件,劳动者来访的,按照首问负责制,接访员接访后应尽快和用人单位电话联系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属于明确违法类的应告知单位违法责任,并要求单位自行纠正错误;属于纠纷类的案件,应询问单位是否愿意自行解决或者接受行政调解。初步处理情况应告知来访职工。接访高峰期无法当场和单位联系的,则在事后应尽快和单位联系并告知上访人初步结果。初步处理情况应及时在《投诉登记表》或《来电登记情况表》上记录。 (1)属于双方同意先自行调解处理的案件,支队给予协调指导,促进调解,员工申请撤诉或者单位将自行调解解决的情况书面报告支队将案件结案,如双方要求到支队调解的,则支队即时安排时间主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进入依法处置或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2)属于当事人一方愿意到支队调解的案件,支队尽快联系另一方到支队调解,由支队接访人员担任调解负责人。 (3)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案件,应依照规定告知反映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4)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属于本局其他处室办理的业务,应当即告知来电来访人到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5)依法应当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和办理的案件,则应告知反映人直接到有权管辖机构办理,反映人不同意到相关机构办理,支队应将反映事项依法转送至有关机构办理,同时告知其办理机构的咨询电话和地址。 2、支队接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案件、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必要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有关部门要求立即协办的案件、涉及到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或生命救助的案件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劳动突发性事件,由支队领导安排具体人员协调处理并立即上报支队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3、不宜采用即接即处程序的案件,依照正常举报投诉程序办理。 四、即接即处案件登记、立案和结案规定 1、依照即接即处已经解决的求决类案件,主办人应将解决情况记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 2、对即接即处的案件在调处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权限范围,且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应告知反映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调解人将具体情况记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 3、对查处违法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处罚)和结案按照现有法律程序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及本单位根本利益,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防失密,泄密。 1、保密范围 ①支队所有案卷资料。 ②密级以上电报,文件和本支队的重要资料。 ③举报投诉人及相关用人单位信息。 2、保密措施 ①干部职工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②凡涉及保密的文件、案卷及其它保密资料都要有专人负责,机密文件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收发传递、借阅、清退、立卷、保管和和销毁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携带,代收、代发三密(即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③劳动监察执法案卷不得随意摘抄、复印、外借和扩大阅文、发放范围,外出工作和开会一般不得携带。不准将案卷带回家,不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④监察支队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登记批准盖印制度,凡涉及对外的由支队领导签字后,方可盖印,不准擅自使用公章。 3、保密纪律 ①遗失“三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②对滥用公章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其责任。 ③对泄露案情、泄密举报人和举报情况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促进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分类保管、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应收集立卷。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六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遵循办案程序的实际进程及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具体排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材料;(4)立案审批表;(5)调查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6)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包括送达回证、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等;(7)处理、处罚文书,包括讨论案件记录、集体讨论决定、处理、处罚报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程序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有关材料、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8)执行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裁定书等;(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书(状)、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等;(10)结案审批表; (11)其他材料;(12)卷内备考表及卷底。 第七条 回避申请材料、延长办案期限报批材料、中止办案报批材料及恢复办案报批材料等,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序。 第八条 卷内目录应按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要逐页编号。 第九条 卷内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第十条 需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案卷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案卷材料装订前,要对案卷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 案卷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二年。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外单位及人员查阅案卷档案,应持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档案管理员在场。凡涉及举报投诉人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卷内材料除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六条 案卷档案利用人对借阅、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案卷档案,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det.365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劳动保障监察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坐! 3、请问……? 4、请您不要着急! 5、请您慢慢说! 6、请您稍等。 7、我们很理解您的心情! 8、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 9、对于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一定依法查处。 10、谢谢您提供的线索! 11、谢谢您的举报! 12、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13、请大家先回去! 14、请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15、欢迎您再次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16、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7、对不起! 18、请原谅! 19、没关系! 20、很抱歉! 21、不客气! 22、我们是××××××的劳动监察员,依法对您单位进行例行检查。 23、请依法配合检查! 24、请您出示… 25、请您提供… 26、请您解释。 17、请回答问题! 18、您请说! 29、我们要巡视劳动场所,请提供方便。 30、请您回避一下! 31、我们愿意帮助您熟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32、请予配合。 33、请不要拒绝检查! 34、请不要阻挠检查! 35、谢谢合作! 36、我们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7、如果您(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请您签名! 39、请您签收! 40、再见! 劳动保障监察忌语 1、不知道! 2、不管! 3、这事别找我们! 4、该找谁找谁去! 5、你爱找谁找谁! 6、真烦人! 7、随便! 8、我就这态度! 9、自己看着办! 10、急什么! 11、你等着吧! 12、我现在没工夫! 13、走开! 14、你说话利索点! 15、你以为你是谁! 16、你怎么这么不知趣! 17、把材料都搬来! 18、叫你老板出来! 19、我没时间和你废话! 20、你不服去告我呀!
附件下载:台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