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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台州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7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det.365 

台人社发〔2014〕201号

台州经济开发区各零售药店:

根据《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4〕197号),经研究,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14年度台州经济开发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量控制

根据《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4〕197号)总量控制原则,核定本次台州经济开发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总数不超过12家。

二、申报主体

(一)具备《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4〕19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定点资格有效期已届满,愿意继续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原定点零售药店。

三、申报时间

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1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576-88516909。

四、申报地点

台州市人力社保大楼(台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143-147号)二楼大厅7号窗口。

五、申报材料

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填写《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下载网址: www.tjchuangjiawuliu.com/),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GSP认证证书;

(二)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职工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药学技术人员职称及执业资格证明;营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简历;今后经营期间药学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人数不低于申请时人数的书面承诺;

(四)申请时储备药品清单(区分是否属《药品目录》内药品),及今后经营期间储备药品数量、《药品目录》内种类所占比例不低于申请时数量、比例的书面承诺;

(五)近两年市场监管和发改(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七)同意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书面说明;

(八)人力社保部门所需的其它材料。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零售药店独立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要求

(一)各零售药店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

(二)《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三)各零售药店须在市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现场书面审核后,再及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地址:www.tjchuangjiawuliu.com/,网上申报流程: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四)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零售药店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零售药店要积极主动配合。

 

 

det.365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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