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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8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det.36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申报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

(五)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4、单位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5、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二)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申报时间为6月6日-7月25日,请各单位抓紧做好申报,同时县(市、区)要根据文件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工作。

三、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就业见习计划,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在台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学生,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四)积极推荐、安排见习合格人员就业。

(五)做好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并办理相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见习期满,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集中申报补贴。

四、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当地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需求的申报、审核、汇总等信息征集工作,并将汇总情况于7月31日前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同时要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工作,摸清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总体情况。

 

联 系 人:冯国富

联系电话:88201858    

电子邮箱:hsxzjnu@126.com

 

                         det.365

                                                      2013年6月6日

 

附件: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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