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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台州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det.365 
台质联发〔2013〕1号   关于认真做好台州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认真做好我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重点动员,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一)近几年来,我市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中小企业的产品还存在档次低、质量稳定性不高,竞争力不强,存在着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少数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较低。质量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是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提高质量的关键是要有高素质的质量专业技术人才。       (二)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合格质量专业人才,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已有443人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这些质量专业人员为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企业和质量人员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因此,各单位要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宣传工作,支持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并在企业内部实行质量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为了从源头上抓质量,把好厂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质量岗位将逐步推行准入控制,即要求必须具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持证上岗。       (四)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都要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凡是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其质量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政府质量奖的重要条件。 二、规范管理,重点监督,切实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五)2012年9月台州市成为全国首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争创城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攻坚克难,确保以优异成绩通过2013年的验收。要积极在本城市推动质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从事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等的研究、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分析、鉴定等岗位实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职业资格制度,积极引导、鼓励和推动企业聘用质量专业职业资格人员。各地在制定各级名牌产品培育规划时,要对企业质量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六)在加强注册管理的同时,必须要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监督。使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深刻意识到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意义,对今后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七)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原则,加强质量人才梯队建设,重点培养高层次、高技能、满足不同需求的质量专业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开设质量管理、标准化等课程,重点培养高层次的质量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和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帮助企业开展职工操作技能及企业经营者管理技能培训,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行为能力。有关单位要加强质量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人才交流,着力培养一批质量管理、标准化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专家。加快推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工程师和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八)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质量技术人才,对具有质量职业资格的并符合申报市“500精英计划”、“市211人才”的人员将优先推荐,对达到一定数量质量技术人员的企业,在评选创新团队时将予优先推选。积极鼓励企业在聘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时在待遇方面有明显的提高。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项工作
      (九)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仅进行一次,2013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23日进行,报名时间为1月9日至23日,且台州市于2013年7月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县(市)质监局、区分局要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相关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把抓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落实到实处,帮助企业做好考前培训和应试工作。       (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地人力社保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报名审核、现场确认、教材征订等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台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附件: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初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0 年 12 月 22 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2000 年 12 月 22 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报考初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       2.2000 年 12 月 22 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报考中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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