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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9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det.365 
台州市全市范围内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决定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对象     台州市全市范围内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外省、市在台分支机构等有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内容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审验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结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2009年度审查的是用人单位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书面审查需要报送的基本材料及报送的时间和地点     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期间,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用工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其中1、2项需报送电子文档):     1、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度工作报告书》(见附件1,另填报说明已上挂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2、如实填写《台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诚信评定)评分表》(见附件3)中自评分栏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09年年末职工花名册(注明每个职工劳动合同期限);     5、2009年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单;     6、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已签合同中每类抽样复印一份);     7、当年社会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     8、用人单位制订的职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     台州经济开发区内各用人单位、市属各企业、在台省部属企业请向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提交上述审查材料,各县(市、区)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请结合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上述审查材料(报送地点见附件2)。     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联合开展书面审查,同时可以对被书面审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少于5%。     四、书面审查的结果和处理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诚信定级和反馈整改意见,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证》加盖书面审查诚信定级标记。诚信定级结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当地劳动力市场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状况数据库。诚信定级基本标准为: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各项内容全部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A级);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实施,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当地规定要求,定为劳动保障管理诚信单位(B级);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初步启动,当年未发生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定为劳动保障管理诚信暂予登记单位(C级);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只有个别项目启动,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定为劳动保障管理失信单位(D级)。     诚信定级具体标准参照本通知附件3。     对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报送书面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用人单位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不实造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级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即可取消其原定劳动保障诚信级别,列入失信单位公示。     对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可以给予授牌授证、公告表彰、免交企业欠薪保障金、提供免费培训等激励;对B级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对C、D级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劳动保障重点监控单位,对连续两年被定为失信单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实施企业年检缓检措施。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度工作报告书.doc       2、各级书面审查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       3、台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诚信评定)评分表.doc       4、台州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开发区企业填写).doc       5、就业登记记录表(开发区企业填写).xls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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