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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填报说明
发布日期:2010-03-15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det.365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填报说明   ※封面 ⑴书审编号:是指当年书面审查的编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 ⑵(    年度):填写2009年度。 ⑶单位名称(盖章):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⑷填报人:指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的人员的“姓名”; ⑸联系电话:填写填报人的“联系电话”; ⑹填报日期: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报告书的时间。 ※内页 ☆单位基本信息 ⑴单位名称: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写; ⑵注册地址:是指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⑶邮政编码:是指注册地的邮政编码; ⑷经营地址: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从事劳动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⑸邮政编码:是指经营地的邮政编码; ⑹管辖区划:填写台州市xx县(市、区)。 ☆注册登记信息 ⑴ 机构类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驻外办事机构(用人单位派出的在注册经营地以外的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项目(主要指建筑公司等的工程项目部)、非法用工主体、其他。 ⑵经济类型: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独资、私有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和港澳台合资经营、内地和港澳台合作经营、港澳台独资、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 ⑶行业类型:农林牧渔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建筑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其他。 ⑷注册登记机关:企业单位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填写“人事局机构编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应填写“民政部门”;外地驻台办事机构应填写相应的“经济协作办”; ⑸注册登记号码: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写; ⑹注册资金: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写; ⑺经营状况:登记在册,注销,破产,被兼并,其他; ⑻开办时间: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写; ⑼主管部门:指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填写; ⑽特别标注:由书面审查经办机构填写; ⑾组织机构代码: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代码证“号码”; ⑿社保登记证号:填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⒀社保编号:填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8位数)“号码”; ⒁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本单位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及帐号。 ☆联系信息 ⑴法定负责人: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写; ⑵证件种类:填写法定负责人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护照”等等; ⑶证件号码:填写法定负责人证件种类内的“证件号码”; ⑷办公电话:填写法定负责人的“办公室电话号码”; ⑸移动电话:填写法定负责人的“手机号码”; ⑹电子邮箱:填写法定负责人的电子邮箱。 人力资源主管、人力资源经办人、工会负责人联系信息参照上面填写 注:电话号码按“区号-电话号码”或 “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码”的格式统一填写,如椒江某单位的电话号码为0576-88112511-005。 ☆关联单位信息 1、单位名称:填写与本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如果关联单位较多的,可另附关联单位的附表; 2、关系类别:按照代码分类填写①相同组织机构不同单位名称②办事机构的派出单位③母公司④总公司⑤控股法人单位⑥劳动派遣单位⑦劳务外包单位⑧其它关联单位; 书审单位信息 一、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末的“人数”,=(一)+(二); 1、其中女性:填写本单位女职工人数(包括已满16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人数); 2、未成年人:填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人数; 3、农村劳动力:填写“农村劳动力人数”,包括外来农村劳动力。 4、外来劳动力:填写劳动者的户籍在本市以外的(中国公民)人数; (一)在岗职工:填写在本单位上岗职工的“人数”,在岗职工人数=1+2+3; 1、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指人员的性质是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本单位上班的人数; 2、全日制用工: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上班时间(每天8小时)工资按月计算的职工人数; 3、非全日制用工: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非全日制上班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的职工人数。 (二)其他从业人员:=1+2+3+4+5 1、聘用离退休人员:本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的人数; 2、聘用港澳台外籍人员:本单位聘用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人数; 3、借用、委派人员:本单位向外单位借用和外单位委派到本单位工作的人数; 4、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公司),派遣到本单位使用的人员的人数,本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使用在校实习生:填写使用在校实习生的“人数”。 使用在校实习生,用工单位必须要有校方出具推荐名单的证明;招录在校实习生不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工单位与学校间要签订实习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写明学生的姓名和实习期限,实习生不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制约; 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1+2+3+4 1、其中:内部退养、待岗职工: 内部退养简称内退,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待岗职工即从原岗位下来,等待着再次上岗职工,也叫企业富余职工,简称为待岗职工。 2、长期病、休假职工: 按《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休假:公休假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年休假、婚嫁、丧假、病假、探亲假、医疗期等休假; 3、借出、委派人员:指本单位人员借给或委派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员数; 4、劳务派遣派出人员: 指本单位经过劳务派遣公司将本单位人员派遣到其它单位去工作的人员人数。 三、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一)增加人数:=1+2+3+4+5 1、招收录用:指本单位直接招收录用人员人数; 2、调入:指外单位人员调到单位工作的人员人数; 3、借用、委派:指外单位人员借给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委派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数; 4、劳动力派遣:指本单位经过劳务派遣公司将人员派遣到本单位来工作的人员人数; 5、其他:本单位通过除直接招收录用、调入、借用委派、劳动力派遣外的其他途径增加的人员人数。 (二)减少人数:=1+2+3+4+5 1、离退休、退职:指本单位离退休、退职的人数; 2、终止、解除:指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 3、调出:指本单位调出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数; 4、借出、派出:指本单位借出、派出到其它单位工作的人数; 5、其他:本单位通过除离退休退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调出、借出派出外其他途径减少的人员人数; (三)解除、终止情况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指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手续。 2、是否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指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至6(略) 四、劳动合同情况 (一)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2+3+4 指本单位上年度末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但不包括:劳务派遣人数和离退休返聘人员已签协议人数以及学校实习生人数。 1、无固定期限:指本企业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数; 2、固定期限2年以上(含):指本企业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2年以上(含2年)期限劳动合同人数; 3、固定期限2年以下:指本企业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2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人数; 4、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指本企业与职工签订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人数; 5、非全日制:指本企业按照非全日制合同规定执行的职工人数。 6、港澳台外籍人员:指来自港澳台或外国籍的劳动者,被本单位招收录用的人数; (二)招录用过程有关情况: 1、已办录用备案人数:指本单位上一年度已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人数。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与港澳台或外国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数;不包括劳务派遣人数和离退休返聘人员已签协议人数以及学校实习生人数的对象。 2、全日制:指按国家规定标准上班(每天8小时)、工资按月计算的职工人数; 3、非全日制:指按国家规定非全日制上班(每天不超过4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的职工人数; 4、已办境外就业证人数:指本单位港澳台或外籍劳动者,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的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的人数。 5、 6(略) 五、工资支付情况 (一)         基本情况(1至5项略) 6、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人数:是指该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月工资,低于《台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规定2008年9月1日后除天台、仙居、三门为780元/月,其余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每年的9月份左右有变化,具体变化情况,请拨打12333咨询) (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1+2 1、在岗职工报酬总额:=①+② ①全日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上班时间(每天8小时)工资按月计算的职工工资金额; ②非全日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上班时间(每天4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的职工工资金额; 2、其他从业人员报酬总额:除①、②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报酬总额。 六、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1、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人数:指实行双休日制度,每周上班5日、每月上班时间不超过20.83天;每日上班时间8小时、每日加班不超过1-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工时制度。 2、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人数: 综合计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如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职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人数。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数: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如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人数。 综合计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区别: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主要特点是工作时间连续性,上班下班固定局限性;不定时工作制主要特点是工作时间间断性,上班下班灵活制动性。 4、审批机关及时效: ㈠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㈡时效: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实行综合计时制期限的起止时间。 5、6、7、8(略) 七、职业培训 (一)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数:指本单位职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规定的90种工种的人数。 (二)持职业资格证书人数:=1+2+3+4+5; 指本单位职工,符合以上90种工种,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即上岗证)的人数。 (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数:本单位人力资源办公室,管理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总人数; 持证上岗人数:指本单位人力资源办公室,管理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 用人单位招用属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未从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录用按照《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的职业(工种)属国家和本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应当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一)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总数:=1+2+3 在外单位参保人数:指本单位职工,原先已经在其它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 按个体参保人数:指本单位职工,原先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 1、在县级经办机构参保人数:指本单位在县(市、区)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2、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人数:指本单位在地区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3、在省级经办机构参保人数:指本单位在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原行业统筹参保人数:指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规定的原行业统筹参保人数; (二)、(三)、(四)、(五)略 九、其他 1、女职工、未成年工是否有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指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如下劳动(本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符合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如下劳动,填写“是”,反之,填写“否”): ①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④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⑤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1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女职工是否享受规定的产假:填写“是”或“否”; 女职工是否享受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90天。如果本单位按照此规定执行的,填写“是”或没有按照此规定执行的“否”。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1名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3、未成年工是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备案:指本单位按照劳部发【1994】498号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通知第六条、第七天、第九条规定执行的,填写“是”或反之填写“否”; 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已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指本单位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已报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管理科备案,如果本单位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已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填写“是”;反之填写“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制订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工资管理制度》、《企业工时及休息管理制度》、《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奖惩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制度。 规章制度合法性:是指本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目前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抵触、无违反的。①内容合法:是指经单位内部反复酝酿通过,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②制订程序合法:是指本单位制订实施过程,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程序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的。③经公示:应将本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张贴公示和以印制手册的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的。 5、是否已签订集体合同:指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或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填写“是”;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填写“否”。 6、签订集体合同是否已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是否签订工资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之规定,已签订工资协议的,填写“是”或反之填写“否”; 8、工资协议是否已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之规定,已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填写“是”或反之填写“否”; 9、用人单位自评结果(有A、B、C或D即失信企业四个级别):填写A 或B或 C 或D。 各用人单位按照自评分表得分情况,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的评为A级,60-89分的评为B级,40-59分的评为C级,40分以下的评为D级。按照总分数,在用人单位自评结果栏,填写相应的A 或B或 C 或D。 信用承诺: 是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度工作报告书》经过仔细核对,确认以上数据无虚假后,签名盖章并填写日期。 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意见: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填写。 十一、要求 1、 此表一式二份,在领取后按规定时间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                                                                                               2、 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或签字笔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有条件的单位可用电脑输入,但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必须手写; 3、本报告书要求于4月30日前报送电子文档,并于6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表格原件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单位必须对本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抽查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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